(2015)夹江执字第84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4-09
案件名称
李祥申请执行四川夹江宏发瓷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夹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夹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祥,四川夹江宏发瓷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夹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夹江执字第84号申请执行人:李祥,男,住四川省夹江县漹城镇。被执行人:四川夹江宏发瓷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勇刚,董事长。本院在执行李祥申请执行四川夹江宏发瓷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四川省夹江县人民法院(2014)夹江民初字第1407号民事判决书】一案中,申请执行标的额为705961元、案件受理费5430元,合计:711391元。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四川夹江宏发瓷业有限公司从2015年4月份起,每月月底前支付申请人李祥10万元,直至付清为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四川省夹江县人民法院(2014)夹江民初字第140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被执行人未按和解协议的内容履行义务并有可供执行财产的。申请人可以凭和解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人民法院应当作为新收案件重新予以立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季 强审 判 员 周国庆代理审判员 张娜娜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 记 员 周丽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