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紫民初字第00607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5-04
案件名称
[2014]紫民初字第00607号原告龚某某诉被告赵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紫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紫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龚某某,赵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紫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紫民初字第00607号原告龚某某,女,汉族,陕西省紫阳县人。被告赵某某,男,汉族,陕西省紫阳县人。本院在审理原告龚某某诉被告赵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龚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00元减半收取150.00元,由原告龚某某承担。审 判 长 高显超代理审判员 王 珩人民陪审员 李平玉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 记 员 陈 萌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