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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紫民初字第00607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5-04

案件名称

[2014]紫民初字第00607号原告龚某某诉被告赵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紫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紫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龚某某,赵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紫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紫民初字第00607号原告龚某某,女,汉族,陕西省紫阳县人。被告赵某某,男,汉族,陕西省紫阳县人。本院在审理原告龚某某诉被告赵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龚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00元减半收取150.00元,由原告龚某某承担。审 判 长  高显超代理审判员  王 珩人民陪审员  李平玉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 记 员  陈 萌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