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榆民初字第01719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原告叶喜长与被告高小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叶喜长,高小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榆民初字第01719号原告叶喜长。被告高小平。本院在审理原告叶喜长与被告高小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叶喜长于2015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叶喜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叶喜长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10元,全部退还原告叶喜长。审判员 叶 蔚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马绥绥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