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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虞民初字第837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4-23

案件名称

王某甲与王某乙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虞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虞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虞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虞民初字第837号原告王某甲,男,1990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虞城县。委托代理人雍中山,虞城县站集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王某乙,女,1993年1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虞城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甲与被告王某乙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甲于2015年4月1日以双方和好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某甲申请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王某甲负担。审判员  杨海营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陈海彦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