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粤高法刑一终字第139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6-25
案件名称
苟志高,潘杰华,潘华荣,潘群伊故意伤害罪二审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曾国良,孔素娇,袁利香,曾博彰,苟志高,潘杰华,潘华荣,潘群伊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五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