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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粤高法刑一终字第139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6-25

案件名称

苟志高,潘杰华,潘华荣,潘群伊故意伤害罪二审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曾国良,孔素娇,袁利香,曾博彰,苟志高,潘杰华,潘华荣,潘群伊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五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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