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高民初字第3352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5-15
案件名称
李某与单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高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单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高密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高民初字第3352号原告李某。被告单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诉被告单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案情需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判员 肖建波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訾 然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