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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高民初字第3352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5-15

案件名称

李某与单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高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单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高密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高民初字第3352号原告李某。被告单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诉被告单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案情需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判员  肖建波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訾 然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