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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冠执字第207-2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5-14

案件名称

王明燕与冠县万隆汽车运输有限公司、邴广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冠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明燕,冠县万隆汽车运输有限公司,邴广辉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冠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冠执字第207-2号申请人王明燕,职工。被执行人冠县万隆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冠县斜店乡前社庄村。法定代表人:邴广辉,经理。被执行人邴广辉,农民。王明燕申请执行冠县万隆汽车运输有限公司、邴广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冠县人民法院做出的(2013)冠民初字第199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2015年2月2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依法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已查封冠县万隆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名下车辆,但该批车辆下落不明,申请人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冠县人民法院做出的(2013)冠民初字第1993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蒋佃陶审判员  邢光庆审判员  李海勋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陈向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