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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惠城法民一初字第638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6-08-03

案件名称

李文亮与王随利、惠州市富钰实业有限公司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惠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文亮,王随利,惠州市富钰实业有限公司,惠州市星光汽车有限公司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惠城法民一初字第638号原告:李文亮。第一被告:王随利。第二被告:惠州市富钰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惠州市。法定代表人:陈瑞逢。第三被告:惠州市星光汽车有限公司,住所地:惠州市。法定代表人:方焕亮。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文亮诉被告王随利、惠州市富钰实业有限公司、惠州市星光汽车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文亮于2015年4月1日以双方达成承诺书并支付补偿款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文亮的撤诉申请并不损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且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依法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文亮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625元,由原告李文亮负担。审判员  曾宪章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郭 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