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富民一初字第568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5-01
案件名称
廖光英与廖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富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富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廖光英,廖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富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富民一初字第568号原告:廖光英,女,1965年1月1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委托代理人:尹文兵,四川法典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廖强,男,1972年1月2日出生,汉族,务农,住四川省富顺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廖光英诉被告廖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廖光英于2015年3月27日以与被告廖强已经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廖光英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廖光英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为3650元,由原告廖光英负担。审 判 长 司小丽审 判 员 赖照循人民陪审员 周仲祥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 记 员 黎 伦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