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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梓民初字第83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7-09

案件名称

党文端与鲜成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梓潼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梓潼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党文端,鲜成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一百二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九条

全文

四川省梓潼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梓民初字第83号原告党文端,女,汉族,中专文化,四川省梓潼县人,退休老师。被告鲜成英,女,汉族,中专文化,四川省梓潼县人,退休老师。原告党文端与被告鲜成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党文端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鲜成英经本院传票(公告方式送达)传唤,期满未到庭,本院依法予以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党文端诉称:被告于2005年6月8日在原告外借款5000元,并向原告出具借条一张。借条载明:“今借到党文端老师人民币伍仟元正(5000元)。此据,借款人:鲜成英,2005.6.8”。后经原告多次催收,被告均以各种理由推诿,拒绝向原告还款。为此,原告特起诉至法院,请求判决:1、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借款5000元及利息;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鲜成英未答辩。经审理查明:被告系梓潼县许州初级中学校的退休教师。2005年6月8日,被告以儿子生意上需资金周转为由向原告借款。经协商,原告同意借给被告5000元。据此,被告向原告出具借条一张。借条载明:“今借到党文端老师人民币伍仟元正(5000元)。此据,借款人:鲜成英,2005.6.8”。在出具借条当日,被告便从原告处取得现金5000元。借款后,被告至今未向原告履行还款义务。近年来,被告失去联系。2014年12月12日,原告具状诉来本院。以上事实,有原告的陈述,原告的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及户口簿复印件、被告的户籍证明、梓潼县许州初级中学校出具的证明、借条原件等证据材料在卷佐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确立民间借贷关系意思表示真实,且该借贷关系不违反法律规定,故应依法予以保护。被告借款后迟迟不履行还款义务,确有违诚实信用原则,故对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本金的请求,依法予以支持。原、被告虽于借款之初未约定利息,但被告不予还款又确会给原告造成相应的资金利息损失,故本院确定被告从原告起诉之日起承担利息至还清之日止,利率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贷款基准利率为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23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限被告鲜成英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偿还原告党文端借款本金5000元及相应利息,其中利息从原告党文端起诉之日(2014年12月12日)起计算至被告鲜成英还清之日止,利率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贷款基准利率为准。若被告鲜成英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则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其他诉讼费用(公告刊登费)430元,共计480元,由被告鲜成英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赵加锋代理审判员  黄 羽人民陪审员  梅 巍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 记 员  李春波附: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条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23条公民之间的无息借款,有约定偿还期限而借款人不按期偿还,或者未约定偿还期限但经出借人催告后,借款人仍不偿还的,出借人要求借款人偿付逾期利息,应当予以准许。《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九条公民之间的定期无息借贷,出借人要求借款人偿付逾期利息,或者不定期无息借贷经催告不还,出借人要求偿付催告后利息的,可参照银行同类贷款的利率计息。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