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静甘民初字第43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4-21

案件名称

樊岁有诉马小红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静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静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樊岁有,马永红,马小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静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静甘民初字第43号原告樊岁有,男,汉族,生于1971年2月20日。被告马永红,男,汉族,42岁。被告马小红,男,汉族,45岁,系马永红胞兄。本院在审理原告樊岁有诉被告马永红、马小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樊岁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25元,减半收取263元,由原告樊岁有负担。审判员  孔晓斌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王 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