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静甘民初字第43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4-21
案件名称
樊岁有诉马小红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静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静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樊岁有,马永红,马小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静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静甘民初字第43号原告樊岁有,男,汉族,生于1971年2月20日。被告马永红,男,汉族,42岁。被告马小红,男,汉族,45岁,系马永红胞兄。本院在审理原告樊岁有诉被告马永红、马小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樊岁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25元,减半收取263元,由原告樊岁有负担。审判员 孔晓斌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王 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