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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宜城民四初字第00016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9-06

案件名称

汪晓燕与冯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宜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宜城民四初字第00016号原告汪晓燕。被告冯辉,个体户。原告汪晓燕与被告冯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5年1月7日向本院起诉,审理过程中,原告汪晓燕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汪晓燕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对其民事权利的自由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汪晓燕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960元,减半收取2480元,由原告汪晓燕负担。审判员胡宗清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记员谢红云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