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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大民初字第00609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5-28

案件名称

江苏蓝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朱卫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苏蓝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朱卫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大丰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大民初字第00609号原告江苏蓝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蓝天物业公司),住所地大丰市幸福东大街2号。法定代表人谢天旭,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臧红星(特别授权),蓝天物业公司员工。被告朱卫,男,汉族。原告蓝天物业公司与被告朱卫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蓝天物业公司于2015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蓝天物业公司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蓝天物业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蓝天物业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磊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 记 员  徐玲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