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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开民初字第41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8-14

案件名称

马花芝与王伟、李刚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潍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花芝,王伟,李刚,孙建平,纪雨彤,李美玉,徐辛,徐桂昌,徐亚琴,潍坊凯旋国际大酒店有限公司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潍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开民初字第411号原告马花芝。委托代理人张玉娥、徐丹。被告王伟。被告李刚。被告孙建平。被告纪雨彤。法定代理人李美玉,系纪雨彤之母。被告李美玉。被告徐辛。法定代理人徐桂昌,系徐辛祖父。被告徐桂昌。被告徐亚琴。被告潍坊凯旋国际大酒店有限公司,住所地潍坊高新区东方路东侧樱前街北侧(东方路南首5216号)。法定代表人杨晓辉,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马花芝与被告王伟、李刚、孙建平、纪雨彤、李美玉、徐辛、徐桂昌、徐亚琴、潍坊凯旋国际大酒店有限公司生命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王伟、李刚、孙建平、纪雨彤、李美玉、徐辛、徐桂昌、徐亚琴、潍坊凯旋国际大酒店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600000元或者查封或扣押九被告同等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王伟、李刚、孙建平、纪雨彤、李美玉、徐辛、徐桂昌、徐亚琴、潍坊凯旋国际大酒店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600000元或者查封或扣押九被告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张 超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梁同丽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