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易民一初字第30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10-22
案件名称
柳某某诉张某某离婚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易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易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柳某某,张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云南省易门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易民一初字第30号原告:柳某某,男。被告:张某某,女。原告柳某某诉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因被告下落不明,本院于2014年12月31日在《云南法制报》上刊登公告,向被告公告送达本案传票等诉讼材料,并告知了开庭时间。现公告期已届满,本院适用普通程序,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4月1日在本院第二法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应诉,本院依法进行了缺席审理。本案经合议庭评议,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柳某某诉称:原、被告于2009年10月15日登记结婚,原告系初婚,被告系丧偶后与原告再婚,婚后未生育子女。无夫妻共同财产、债权、债务。2010年春节后,被告突然离家出走,无任何音讯,至今下落不明。故请求法院判令:原、被告离婚。被告张某某未到庭应诉,也未提出书面答辩意见。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9年10月15日登记结婚,原告系初婚,被告系再婚。婚后未生育子女。无夫妻共同财产、债权、债务。2010年,被告离家外出,一直未与原告联系,至今下落不明。2014年12月24日原告诉至本院,请求法院判如所请。原告在庭审中提出本案的案件受理费和公告费由其负担。在本案诉讼过程中,本院向被告张某某的女儿李某某进行调查,其陈述张某某自外出至今已有三、四年,外出之前没有说过要到哪里,外出后就没有回来过,大概有一年多没有跟自己联系过,现在在哪里也不知道。张某某外出是因为跟柳某某过不拢,要求离婚,柳某某不同意离婚才外出的。本院认为:离婚与否应以夫妻感情是否完全破裂为标准,本案被告离家外出未归至今已逾三年,期间,被告与原告未共同生活且无任何联系,本院认定原、被告的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现原告诉请与被告离婚,本院予以准许。对于原告提出的案件受理费和公告费由其承担的意见,予以准许。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准予原告柳某某与被告张某某离婚。案件受理费300元,公告费500元,合计800元,由原告柳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云南省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乐应芝审 判 员 周继兴人民陪审员 陈天一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 记 员 李 勇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