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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一中刑减字第990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4-30

案件名称

宋树园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宋树园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一中刑减字第990号罪犯宋树园,男,37岁(1978年2月23日出生),汉族,出生地北京市,高中文化,现在北京市延庆监狱服刑。原北京市崇文区人民法院于2009年12月14日作出(2009)崇刑初字第00348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宋树园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已缴纳)。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本院于2011年9月5日以(2011)一中刑减字第4206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于2012年11月22日以(2012)一中刑减字第4920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执行机关北京市延庆监狱于2015年3月6日提出对罪犯宋树园减刑建议,并将减刑案卷材料及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核。本院依法予以公示并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北京市延庆监狱认为,罪犯宋树园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服从管理,积极改造,于2013年6月获得监狱改造积极分子奖励。北京市延庆监狱根据宋树园的改造及奖励情况,提出对宋树园的减刑建议。经审理查明,罪犯宋树园在服刑期间的上述表现及获奖情况,有北京市延庆监狱罪犯减刑审核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通知书及宋树园综合表现材料等证据在案佐证,可以认定。本院认为,罪犯宋树园在服刑改造期间,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的表现,可以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宋树园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同时减去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减刑后应执行的刑期自2009年5月21日起至2015年8月20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一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宇红代理审判员  王雪枫代理审判员  黄晓丰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 记 员  李雅靓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