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正民城初字第0033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7-29
案件名称
贾立英与郭春生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正定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正定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贾某,郭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正定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正民城初字第00331号原告贾某,曾用名贾某,女,1979年8月2日生,汉族,住正定县。被告郭某,男,1978年4月23日生,汉族,住正定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贾某与被告郭某为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贾某于2015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贾某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贾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00元,本院减半收取后,由原告贾某负担100元。审判员 张 剑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李闪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