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延民初字第02507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4-30

案件名称

贾孝晗与宋国栋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延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庆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贾孝晗,宋国栋

案由

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延庆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延民初字第02507号原告贾孝晗,男,1985年12月10日出生。被告宋国栋,男,1981年7月2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贾孝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三十五元,由原告贾孝晗负担,已交纳。代理审判员  赵永攀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 记 员  徐 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