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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英山法执字第00172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8-18

案件名称

付仲云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英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英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付仲云,方烨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英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英山法执字第00172号申请执行人付仲云。被执行人方烨。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付仲云与被执行人方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已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四)至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鄂英山民初字第01585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张婵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蔡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