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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安中民二终字第743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10-21

案件名称

上诉人付成生与被上诉人徐向东租赁合同纠纷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安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付成生,徐向东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

全文

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安中民二终字第74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付成生(又名张成生),男。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徐向东,男。上诉人付成生因与被上诉人徐向东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林州市人民法院(2014)林河民初字第20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付成生在接到一审法院通知其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通知书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费用。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付成生接到一审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通知书后七日内未预交上诉费,也未向法院提出缓交、免交申请,应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付成生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魏文联审 判 员  吕建伟代理审判员  杨 晓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 记 员  王永兴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