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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深龙法地保字第16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12-17

案件名称

温瑞豪等4人与深圳市龙岗区星博五金塑胶制品厂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温瑞豪等,深圳市龙岗区星博五金塑胶制品厂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深龙法地保字第16号申请人温瑞豪等4人。被申请人深圳市龙岗区星博五金塑胶制品厂,住所地广东省。法定代表人张理龙。申请人温瑞豪等4人与被申请人深圳市龙岗区星博五金塑胶制品厂仲裁程序中的财产保全一案,申请人温瑞豪等4人于2015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仲裁程序中的财产保全申请,要求依法查封、扣押、冻结、扣划被申请人深圳市龙岗区星博五金塑胶制品厂所有的价值人民币40805元的财产。申请人以其系来深务工人员,经济上存在重大困难、无力提供相应担保为由,向本院申请免于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温瑞豪等4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扣押、冻结、扣划被申请人深圳市龙岗区星博五金塑胶制品厂所有的价值人民币40805元的财产(详见查封清单)。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万丽华审判员  李旭春审判员  黎 君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周济远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