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虎商初字第00006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6-24
案件名称
苏州超联光电有限公司与苏州市苏高新水泥物流中心有限公司、苏州银龙管桩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州超联光电有限公司,苏州市苏高新水泥物流中心有限公司,苏州银龙管桩有限公司
案由
企业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虎商初字第00006号原告苏州超联光电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苏州工业园区唯新路91号。法定代表人吴宗志,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陈涛,江苏苏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董志峰,江苏苏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苏州市苏高新水泥物流中心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长江路748号。法定代表人吴花,该公司总经理。被告苏州银龙管桩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齐门外洋泾塘苏虞公路20号。法定代表人李永康,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苏州超联光电有限公司诉被告苏州市苏高新水泥物流中心有限公司、苏州银龙管桩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本院通知后在指定期间内未能交纳案件受理费,故本案应按原告自动撤诉处理。���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自动撤诉处理。审 判 长 揭志刚审 判 员 张伟明人民陪审员 徐俊方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 记 员 谈 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