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株天法民一初字第230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10-10
案件名称
原告株洲湘银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黄小初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株洲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株洲湘银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黄小初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株天法民一初字第230号原告株洲湘银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株洲市天元区。法定代表人唐玉萍,系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易臻,湖南百杰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即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反诉或者上诉)。被告黄小初,男,1969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株洲市人。本院在审理原告株洲湘银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黄小初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株洲湘银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于2015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株洲湘银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撤诉是其自主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没有损害国家、集体或其他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株洲湘银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撤回对被告黄小初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742元,减半收取371元,由原告株洲湘银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承担。审判员 欧阳中伟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谭 雪 晴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