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怀民初字第459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4-10
案件名称
董某与颜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怀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某,颜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怀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怀民初字第459号原告董某,农民。被告颜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董某诉与被告颜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董某于2015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董某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故对原告的撤诉申请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董某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董某负担。审判员 郜占禄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杜永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