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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怀民初字第459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4-10

案件名称

董某与颜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怀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某,颜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怀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怀民初字第459号原告董某,农民。被告颜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董某诉与被告颜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董某于2015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董某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故对原告的撤诉申请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董某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董某负担。审判员  郜占禄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杜永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