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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诏民初字第182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5-12

案件名称

傅养珠与刘绍山、诏安县公共交通公司、何少林、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诏安支公司责任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诏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诏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傅养珠,刘绍山,诏安县公共交通公司,何少林,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诏安支公司

案由

责任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诏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诏民初字第182号原告傅养珠,女,住福建省诏安县。委托代理人沈冰妹,福建诚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绍山,男,住福建省诏安县。被告诏安县公共交通公司,住所地诏安县。法定代表人白溪明,经理。被告何少林,男,住诏安县。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诏安支公司,住所地诏安县。法定人表人沈耀华,经理。本院受理原告傅养珠诉被告刘绍山、诏安县公共交通公司、何少林、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诏安支公司责任保险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傅养珠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03元,减半收取501.5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淑红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 记 员  沈绪璐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