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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平执字第169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5-12

案件名称

林飞与刘元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度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林飞,刘元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平执字第169号申请执行人林飞,居民。被执行人刘元佐,农民。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林飞与被执行人刘元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刘元佐已经履行完毕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全部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平度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平民三初字第58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执行费50元,由被执行人刘元佐负担。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忠华审判员  蒋为民审判员  黄永亭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孙玮瑶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