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山法民初字第0033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5-30

案件名称

易某某与廖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巫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巫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易某某,廖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重庆市巫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山法民初字第00331号原告易某某,女,1973年2月23日出生。被告廖某某,男,1973年6月2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易某某与被告廖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易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易某某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240元,减半后收取120元,由原告易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蔡元林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 记 员  张 静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