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山法民初字第0033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5-30
案件名称
易某某与廖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巫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巫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易某某,廖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重庆市巫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山法民初字第00331号原告易某某,女,1973年2月23日出生。被告廖某某,男,1973年6月2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易某某与被告廖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易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易某某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240元,减半后收取120元,由原告易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蔡元林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 记 员 张 静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