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怀民二初字第00109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4-21
案件名称
安徽康圣食品科技有限公司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滁州市分公司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怀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怀民二初字第00109号原告:安徽康圣食品科技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证号58722689-2。法定代表人:周华圣,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杨靖,安徽卞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滁州市分公司,组织机构代码证号72332477-0。法定代表人:曾庆松,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吴先春,安徽知秋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符佶鹏,安徽知秋律师事务所律师。本案在审理原告安徽康圣食品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滁州市分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安徽康圣食品科技有限公司于2015年4月1日,书面向本院提出对被告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徽康圣食品科技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滁州市分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7600元,减半收取38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葛怀燕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施 思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二)……;(三)……;(四)……;(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七)……;(八)……;(九)……;(十)……;(十一)……。……。……。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