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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平民初字第242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11-06

案件名称

张玉凤诉徐吉才、徐吉顺、徐吉英、徐吉玲、徐吉芳、徐吉强、徐吉芹赡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玉凤,徐吉才,徐吉顺,徐吉英,徐吉玲,徐吉芳,徐吉强,徐吉芹

案由

赡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平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平民初字第242号原告:张玉凤,女,山东省平原县。被告:徐吉才,男,山东省平原县。被告:徐吉顺,男,山东省平原县。被告:徐吉英,女,山东省平原县。被告:徐吉玲,女,山东省平原县。被告:徐吉芳,女,山东省平原县。被告:徐吉强,男,山东省平原县。被告:徐吉芹,女,山东省平原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张玉凤诉被告徐吉才、徐吉顺、徐吉英、徐吉玲、徐吉芳、徐吉强、徐吉芹赡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03月2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销对七被告的诉讼。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玉凤撤回对被告徐吉才、徐吉顺、徐吉英、徐吉玲、徐吉芳、徐吉强、徐吉芹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夏子水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葛文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