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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昌民一初字第00947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8-06-29

案件名称

原告徐某某诉被告郑嘎、孙立华、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某某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昌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某某,郑某,孙某某,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某某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昌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昌民一初字第00947号原告:徐某某。被告:郑某,男,司机,住四平市铁东区北门街。被告:孙某某,男。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某某中心支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徐某某诉被告郑嘎、孙立华、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某某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以与被告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5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徐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徐某某撤回对被告郑嘎、孙立华、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某某中心支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徐某某负担。审判员  杨晓光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王微微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