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卫行终字第3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4-07
案件名称
徐正平与中卫市公安局沙坡头区分治安行政处罚及行政赔偿一案二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徐正平,中卫市公安局沙坡头区分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卫行终字第3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徐正平,男,住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沙坡头区。委托代理人包汉莉,女,住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沙坡头区。系徐正平妻子,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卫市公安局沙坡头区分局,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沙坡头区。法定代表人杨立平,男,局长。委托代理人马智宇,男,法制室民警,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委托代理人王一鹏,宁夏辅德(中卫)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上诉人徐正平因与被上诉人中卫市公安局沙坡头区分局治安行政处罚及行政赔偿一案,不服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沙坡头区人民法院(2015)沙行初字第1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2月11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3月1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徐正平及其委托代理人包汉莉,被上诉人中卫市公安局沙坡头区分局的委托代理人马智宇、王一鹏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的事实不清,且认定的事实所依据的证据均为复印件,未经过核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沙坡头区人民法院(2015)沙行初字第1号行政判决;二、本案发回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沙坡头区人民法院重新审理。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退回上诉人徐正平。审判长 孙万红审判员 李 娟审判员 张瑞花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冯岳花本案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的,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但适用法律、法规错误的,依法改判;(三)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由于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的,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也可以查清事实后改判。当事人对重审案件的判决、裁定,可以上诉。第十条人民检察院有权对行政诉讼实行法律监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