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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昌民初字第706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9-29

案件名称

刘信与王金鹏、陈宝成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昌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昌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昌民初字第706号原告刘信,1965年12月26日。被告王金鹏,1972年2月10日。被告陈宝成,1969年4月23日。本院在审理原告刘信与被告陈宝成、王金鹏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刘信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告王金鹏的银行存款予以冻结,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刘信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00条、第103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将王金鹏的银行存款4.5万元予以冻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李桤三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记员李绍辉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