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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雨民初字第00724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5-14

案件名称

长沙市好当家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李尚娜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长沙市好当家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李尚娜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雨民初字第00724号原告长沙市好当家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雨花区香樟路600号香河公寓1栋·2栋201房。法定代表人刘伟,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邱冬梅,湖南湘晟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尹莉。被告李尚娜。本院在审理原告长沙市好当家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李尚娜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长沙市好当家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5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长沙市好当家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长沙市好当家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因撤诉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长沙市好当家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邓红梅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吴 婷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