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聊东执字第702-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11-05
案件名称
郗立华与李子阁、金焕莲执行裁定书
法院
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聊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郗立华,李子阁,金焕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聊东执字第702-1号申请执行人郗立华,农民。被执行人李子阁,农民。被执行人金焕莲,农民。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聊东民初字第2888号民事判决书及申请人的申请,于2015年02月09日立案执行,于2015年02月10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于2015年02月15日前自动履行法律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李子阁在中国银行高唐古楼支行、中国农业银行聊城分行处有存款。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李子阁在中国银行高唐古楼支行、中国农业银行聊城分行的存款20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徐泉林人民陪审员 常 宏人民陪审员 朱中华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 记 员 郭德振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