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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绍柯民初字第859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5-26

案件名称

马根水、盛继华与盛继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市柯桥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根水,盛继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市柯桥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绍柯民初字第859号原告:马根水。委托代理人:钱苏锋,绍兴市平水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代理人:XX根,绍兴市平水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盛继华。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市柯桥支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鉴湖路79号。法定代表人:祝建国,系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邵丹莎,系公司员工。本院在审理原告马根水诉被告盛继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市柯桥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现原告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系当事人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未违反法律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根水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11元,减半收取255.5元,由原告马根水负担。审判员  叶新祥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陈玉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