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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2)长执字第058-4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名称

栗三红与长子县薄荷脑厂、山西省长子县建筑安装公司借款纠纷申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长治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栗三红,长子县薄荷脑厂,山西省长子县建筑安装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山西省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2)长执字第058-4号申请执行人栗三红,男,1971年11月3日生,汉族,住长子县石哲镇西村028号。被执行人长子县薄荷脑厂。法定代表人芦和平,厂长。被执行人山西省长子县建筑安装公司。法定代表人李秋堂,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栗三红与被执行人长子县薄荷脑厂、山西省长子县建筑安装公司借款纠纷一案中,查封了被执行人长子县薄荷脑厂所有的土地、房产,并委托评估,之后证据技术中心中止评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中止山西省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2001)长民初字第08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在中止执行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晋星审 判 员  申志勇助理审判员  赵喜平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 记 员  曾淑英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