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临民辖终字64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11-03
案件名称
黄某甲、黄某乙与张某、林某管辖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临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民辖终字6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张某,居民。上诉人(原审被告)林某,居民。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黄某甲。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黄某乙,居民。上诉张某、林某与被上诉人黄某甲、黄某乙法定继承纠纷一案,因管辖权异议,不服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2014)临罗民一初字第3467号民事裁定上诉称,其经常居住地在临沂市兰山区,故本案应由临沂市兰山区法院管辖。为此上诉请求撤销原审裁定,维护其合法权益。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张某、林某主张其经常居住地与户籍所在地不一致,但未提供证据证实,本院不予采信。其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刘硕海审判员 于保国审判员 尤洪杰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赵 婧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