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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黄执字第226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4-17

案件名称

杨宝玫与青岛顺盛和工贸有限公司独生子女补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宝玫,青岛顺盛和工贸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黄执字第226号申请执行人:杨宝玫,女,1964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黄岛区。被执行人:青岛顺盛和工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周永文,经理。申请执行人杨宝玫与被执行人青岛顺盛和工贸有限公司独生子女补助纠纷一案,青岛市黄岛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青黄劳仲案字(2014)第760号仲裁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所规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法院申请立案执行,执行标的12806.4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自觉履行完毕,现该案已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中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青黄劳仲案字(2014)第760号仲裁调解书规定的内容执行完毕。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梁云学审判员  周佳友审判员  孟爱君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王慎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