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穗中法立民终字第756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7-17
案件名称
广州富勤工艺品有限公司与陈珮仪返还原物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迪,广州富勤工艺品有限公司,赵燕歌,陈珮仪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穗中法立民终字第75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王迪,住呼和浩特市新城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广州富勤工艺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法定代表人:姚锦云。委托代理人:姚佛佑,广东增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陈珮仪,广州富勤工艺品有限公司员工。原审被告:赵燕歌,住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原审第三人:陈珮仪,女,1972年9月4日出生,台湾地区居民,住台湾地区台北市,台胞证号05192695。上诉人王迪因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增城市人民法院作出的驳回其管辖权异议申请的(2014)穗增法民一初字第2356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王迪又以财产保全事宜,于2015年3月7日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撤回上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没有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王迪撤回上诉。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肖逸思审 判 员 谢国雄代理审判员 王碧玉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 记 员 杨 华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