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双民特字第3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8-11
案件名称
刘雨写申请宣告谷茂新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邵阳市双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邵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刘雨写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申请宣告公民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八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八十八条,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邵阳市双清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双民特字第3号申请人刘雨写,女,1951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系被申请人堂嫂。申请人刘雨写申请宣告谷茂新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被申请宣告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谷茂新,男,1964年4月9日出生,汉族。与申请人系亲属关系。申请人刘雨写陈述:谷茂新近年因身体多病导致记忆衰退和精神障碍,生活不能自理,财产不能有效保管,请求宣告谷茂新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经邵阳市博大司法鉴定所鉴定:被鉴定人谷茂新患有器质性轻度认知障碍,为限定(部分)民事行为能力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七条、第一百八十八条、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宣告谷茂新为限制民事行为人。本判决为终审判决。代理审判员 方牡东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代理书记员 朱荣华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七条申请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由其近亲属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向该公民住所地基层人民法院提出。申请书应当写明该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事实和根据。第一百八十八条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必要时应当对被请求认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进行鉴定。申请人已提供鉴定意见的,应当对鉴定意见进行审查。第一百八十九条人民法院经审理认定申请有事实根据的,判决该公民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认定申请没有事实根据的,应当判决予以驳回。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