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清民初字第405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5-27
案件名称
原告程某某诉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清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清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程某某,刘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清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清民初字第405号原告:程某某,女,汉族,1970年10月15日出生,住河南省清丰县。被告:刘某某,男,汉族,1972年3月13日出生,住河南省清丰县。原告程某某诉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程某某于2015年2月28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同日做出受理决定,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程某某于2015年4月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诉讼。本院认为,原告程某某申请撤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一种处分,是原告的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程某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程某某负担。审判员 杨杰英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孔 山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