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秀民初字第204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6-19
案件名称
廖某甲、廖某乙等与廖某丙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桂林市秀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桂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廖某甲,廖某乙,廖某丙
案由
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秀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秀民初字第204号原告:廖某甲。原告:廖某乙。两原告委托代理人:卢某某,广西春良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廖某丙。委托代理人:李某某,广西诚瑞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廖某甲、廖某乙与被告廖某丙继承纠纷一案中,原告廖某甲、廖某乙于2015年4月1日以与被告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廖某甲、廖某乙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不损害国家、集体及其他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廖某甲、廖某乙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800元,因原告撤诉减半收取900元,保全费1320元,合计222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廖某甲、廖某乙负担。代理审判员 陆 玮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 记 员 屈斐琳第2页共2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