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张开民初字第00154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4-22
案件名称
戴慕菲与陶建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
法院
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戴慕菲,陶建红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张开民初字第00154号原告戴慕菲。被告陶建红。本院在审理原告戴慕菲与被告陶建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戴慕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元(已减半),由原告戴慕菲负担。审判员 申 佩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王湘云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