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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牟执字第329-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6-19

案件名称

冯路鹏申请执行马冰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中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冯路鹏,马冰磊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牟执字第329-1号申请执行人冯路鹏,男,生于1990年6月17日,汉族,住中牟县。被执行人马冰磊,男,生于1984年10月1日,汉族,住中牟县。本院(2014)牟民初字第2887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该判决判令被执行人三日内给付申请执行人借款78000元及利息,承担案件受理费875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查明,被执行人马冰磊名下有豫AZ9H**轿车一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42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马冰磊所有的豫AZ9H**轿车一辆。二、被执行人马冰磊负责保管被查封的财产,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马冰磊可以使用被查封的财产,但因被执行人马冰磊的过错造成被查封财产损失的,应由自己承担责任。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不得转移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的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三、查封期限为二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朱新立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吕颖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