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三民金初字第9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6-16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门峡分行与陕县华海矿业有限公司、开曼铝业(三门峡)有限公司、郭斌、仪青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三门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门峡分行,开曼铝业(三门峡)有限公司,陕县华海矿业有限公司,郭斌,仪青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三民金初字第9号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门峡分行。住所地,三门峡。负责人李刚军,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刘咏梅,河南恒翔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委托代理人陈国祥,该行工作人员。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即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调解、和解等。被告开曼铝业(三门峡)有限公司。住所地,陕县。法定代表人李重阳,该公司董事长。被告陕县华海矿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陕县。法定代表人郭斌,该公司总经理。被告郭斌,男。被告仪青,男。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门峡分行与被告陕县华海矿业有限公司、开曼铝业(三门峡)有限公司、郭斌、仪青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门峡分行于2015年1月13日起诉来院,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门峡分行于2015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门峡分行自愿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门峡分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728元,减半收取12864元,由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门峡分行承担。审判长 范俊洁审判员 王永建审判员 宋东飞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郎玉萍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