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晋执行字第2808-2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8-28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晋江市汇兴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刘志勇、杨远严、王安全、柯燕参、王丽青追偿权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晋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晋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晋江市汇兴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刘志勇,杨远严,王安全,柯燕参,王丽青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晋执行字第2808-2号申请执行人晋江市汇兴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晋江市。法定代表人林文长,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刘金区,福建晋贤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刘志勇。被执行人杨远严。被执行人王安全。被执行人柯燕参。被执行人王丽青。申请执行人晋江市汇兴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刘志勇、杨远严、王安全、柯燕参、王丽青追偿权纠纷执行一案,被执行人刘志勇应支付给申请执行人代垫款240708.36元及利息,以及实现债权费用5000元;被执行人杨远严、王安全、柯燕参、王丽青对前述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执行中,被执行人截至2015年3月23日陆续支付了款项计59750元,而本院向中国建设银行等多家银行进行查询,未查到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此外,也未查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房产或其他财产,且于2014年10月20日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鉴于上述情况,申请执行人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胡 谦执行员 林裕雄执行员 吴小妹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张胜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