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深龙法布执字第539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12-01
案件名称
周荣与查氏电子实业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深龙法布执字第539号申请执行人周荣,男,汉族。被执行人查氏电子实业(深圳)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查毅超。上述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深龙法布民初字第1679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差额16261.05元(人民币,下同)及律师费61元,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和财产报告表,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上述义务,并承担本案执行费144元,但截至目前被执行人仍未履行,也未按规定申报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扣押被执行人查氏电子实业(深圳)有限公司所有的价值16466.05元的财产或冻结、扣划其相应的银行存款。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蓝旭华审 判 员 赖志良代理审判员 纪愉乐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 记 员 张鹏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