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门执字第698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6-29
案件名称
北京桃园物业管理服务中心与牛娟债权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北京桃园物业管理服务中心,牛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门执字第698号申请执行人北京桃园物业管理服务中心,住所地北京市门头沟区新桥南大街**号。法定代表人韩潇,经理。被执行人牛娟,女,1978年10月28日出生。本院在执行(2014)门民初字第4141号北京桃园物业管理服务中心与牛娟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为保护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牛娟银行存款2295.36元(含案款2245.36元,执行费50元)。二、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牛娟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三、采取以上措施仍不足以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则依法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牛娟相当价值的财产。代理审判员 刘士新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 记 员 陈新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