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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鸡行初字第00007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6-25

案件名称

曹某甲诉鸡泽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行政处罚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鸡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鸡泽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某甲,鸡泽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

全文

河北省鸡泽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鸡行初字第00007号原告曹某甲,司机。委托代理人尤某乙,农民。被告鸡泽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地址鸡泽县鸡泽镇会盟南大街***号。法定代表人李某丙,任队长。原告曹某甲不服被告鸡泽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2014年10月20日作出的1304311700601646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一案,原告于2015年3月25日向鸡泽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曹某甲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曹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魏建勋审 判 员  邓光胜人民陪审员  陈 咪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 记 员  常 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