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屏民初字第233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6-01
案件名称
何某与林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屏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屏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某,林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屏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屏民初字第233号原告何某,女,1990年10月3日出生,汉族,福建省霞浦县人,住霞浦县。被告林某,男,1980年10月9日出生,汉族,福建省屏南县人,住屏南县,现羁押在山东省青岛市莱西市北墅监狱10监区,山东省青岛市莱西市303信箱10-2。本院在审理原告何某与被告林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民事诉讼过程中,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何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5元,减半收取122.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苏枝贵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陈臻强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