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屏民初字第233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6-01

案件名称

何某与林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屏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屏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某,林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屏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屏民初字第233号原告何某,女,1990年10月3日出生,汉族,福建省霞浦县人,住霞浦县。被告林某,男,1980年10月9日出生,汉族,福建省屏南县人,住屏南县,现羁押在山东省青岛市莱西市北墅监狱10监区,山东省青岛市莱西市303信箱10-2。本院在审理原告何某与被告林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民事诉讼过程中,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何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5元,减半收取122.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苏枝贵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陈臻强 百度搜索“”